本府為配合客家委員會107年1月31日修正客家基本法之規定,並為求本要點之執行運作更臻完備,就法令及實務作全盤檢討,修正「花蓮縣獎勵客語績優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花蓮縣獎勵客語能力認證合格作業要點」,並自109年6月1日起生效。 發布令及修正後作業要點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