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8年12月12日府建計字第1080274003A號公告暨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至109年1月13日止。 三、公告地點:旨揭樁位座標成果圖(表)分置於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及本府建設處公布欄。 四、該區域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應於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建設處申請複測,其申請書請逕向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索取。(聯絡電話:03-8224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