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9日修正發布「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針對「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公告範本」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 公告事項「三、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自指定日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為止。
(二) 公告事項「四、注意事項」第一項: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依本公告指定方式或地點,向當地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本會「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1、拾得人於搬運前將撿拾之漂流木種類、數量及地點,以電話通報當地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指定聯繫窗口)派員至撿拾地點進行檢查與登記。
2、拾得人或將撿拾漂流木運至當地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林產物檢查站地點(需指定地點),以進行檢查與登記。
##檢附111年5月9日農委會令及修正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