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目前指定6處縣定遺址與列冊15處遺址(詳如附件)。指定遺址與列冊遺址涉及相關法規如下:
一、6處指定遺址為本縣重要文化資產,於指定範圍內進行開發行為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於15處列冊遺址公告範圍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前請依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8條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考古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辦理。
三、相關考古遺址地號圖資查詢平台:https://map.hl.gov.tw/HLGIS/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