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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震災受災戶租金補貼方案

 

一、緣起
113年4月3日上午7點58分,花蓮縣近海台灣發生規模7.2有感地震,致使花蓮地區多處民宅損壞倒塌,為協助受災戶解決短中期居住問題,花蓮縣政府積極向中央部會爭取補助及協助,並於113年4月6日下午1點召開「113年0403地震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會議」,其中,針對0403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部分,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同意參採「0206花蓮縣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及縣府建議「調增租金補貼額度與延長非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補貼期限」等建議,研訂0403花蓮縣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並承諾儘速辦理後續報行政院核定之作業,縣府將於4/8(星期一)上午8點於縣府大禮堂開始收件。

二、租金補貼方案:
依據目前縣府與國土署之共識,該0403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預定)如下:
申請資格:
1、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紅黃單建築物內之房屋所有權人(補貼期限:最長2年)
2、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紅黃單建築物內之非房屋所有權人(補貼期限:最長1年)
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實際居住(於紅黃單建物)證明(由村里長認定核發)。
4、租賃契約影本(新的租屋處之租賃契約,並非紅黃單建築物之租賃契約)。
5、郵局帳戶影本(如無,可簽具切結書檢附親友帳戶)
補貼額度:
實際居住人口3口以內者,每月發給8,000元
實際居住人口4口者,每月發給10,000元
實際居住人口5口者,每月發給1萬2,000元
實際居住人口6口者,每月發給1萬4,000元
實際居住人口7口者,每月發給1萬6,000元
實際居住人口8口以上者,每月發給1萬8,000元 
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未超過核計之補貼金額者,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貼。
申請窗口:
1、實際居住證明逕洽紅黃單建築物所在地村里長開立。
2、申請書(及其他文件)可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連絡電話:8227171分機534~535)

其他注意事項:
​1.目前先行以與中央部會之共識辦理租金補貼收件工作,最終方案仍需以行政院核定內容為準。
2.如目前刻正領取擴大300億租金補貼者,可於申請時一併填寫切結書,待確認可撥付受災戶租金補貼時,縣府將同步停止擴大300億租金補貼。